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宗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
宗局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
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二
〇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我区寺庙僧尼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我区实际和僧尼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寺庙在编僧尼(以下简称僧尼)。
第三条
凡年满
18
周岁的僧尼
,
不受户籍限制,本着自愿的原则,在寺庙所在地按照自治区现行规定统一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加社会保险)。
僧尼已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的,统一转入寺庙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
僧尼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寺庙管理委员会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一)僧尼应由所在寺庙管理委员会统一代为办理社会保险。
(二)僧尼参加社会保险应由所在寺庙管理委员会出具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僧尼参加社会保险的日常业务经办工作。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和办理僧尼参保登记,按时代收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僧尼,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第五条
僧尼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领取。
(一)缴费标准:僧尼个人缴费采取分档、按年缴费的方式,缴费标准设定为
100
元、
200
元、
300
元、
400
元、
500
元、
600
元、
700
元、
800
元、
900
元、
1000
元、
1100
元、
1200
元共
12
个档次,僧尼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也可选择高于
1200
元,档差为
100
元的标准进行缴费,但最高不得高于
3000
元。
对由僧尼担任寺庙管理委员会名誉主任、副主任和自治区佛协常务理事(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满一年的,其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任期内可以自愿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政府根据其选择的缴费档次按照
1
:
1
的比例进行配套补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1200
元。不担任上述职务后仍按普通僧尼自愿选择缴费标准和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二)政府补贴:政府在僧尼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对应自愿选择的缴费档次每年分别给予
30
元、
35
元、
40
元、
45
元、
50
元、
55
元、
60
元、
65
元、
70
元、
75
元、
80
元、
85
元共
12
个档次的缴费补贴,对选择高于
1200
元标准进行缴费的,政府补贴仍为
85
元。
(三)养老金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120
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超过
15
年的每超过
1
年每月加发
1%
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
139
。
(四)领取条件:(
1
)年满
60
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寺庙僧尼,从年满
60
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2
)初次参保时已年满
60
周岁的僧尼,不必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3
)僧尼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按实际年限缴费,允许本人自愿选择档次进行补缴,累计补缴年限不超过
15
年。
(五)僧尼死亡,个人账户储存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将其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六条
僧尼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医疗待遇。
(一)缴费标准:僧尼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额征缴,缴费标准每人每年
280
元,其中:个人缴费
60
元,自治区财政补贴
160
元,地(市)财政补贴
40
元,县级财政补贴
20
元。
(二)医疗保险待遇:初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僧尼,女年满
60
周岁、男年满
65
周岁的个人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初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女年不满
60
周岁、男不满
65
周岁的,个人缴费至女年满
60
周岁、男年满
65
周岁后,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僧尼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将其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
对被评为自治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的寺庙,其在编僧尼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
100%
的比例给予补助;获得地(市)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的寺庙,其在编僧尼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
50%
的比例给予补助;获得县(市、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的寺庙,其在编僧尼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
25%
的比例给予补助。
被评为自治区级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
100%
的比例给予补助;获得地(市)级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
50%
的比例给予补助;获得县(市、区)级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
25%
的比例给予补助。
对同时被评为和谐模范先进称号的寺庙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可按年度最高奖励补助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政府按比例给予的缴费补助。
第八条
和谐模范先进寺庙和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在次年继续被评为先进的,则按评选后的先进等级享受政府按比例给予的缴费补助;若次年未被评为先进的,则不再享受政府按比例给予的缴费补助。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僧尼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僧尼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缴费记录,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条
僧尼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建立、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等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